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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且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再次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制定《办法》是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措施,是落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践探索,也是环评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环评资质前置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不要管理或者放松管理,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办法》出台后,要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形成环评信用记分,查出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环评违法行为。
环保政策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预防污染的重要措施,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意义非凡。有关企业应该予以重视,以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科具备环评资格,能响应政策,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如果有环评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