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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流程是怎样的?有没相关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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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流程是怎样的?有没相关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参考?

发布日期:2020-03-01 作者: 点击:

作为污水处理厂公司来说,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程序比以前简单多了,只需要在当地环保局申请验收就可以了。

以前是要企业出具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但是现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一批取消62项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关于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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